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审批程序(暂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审批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规定。
三、审批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审批范围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六、审批程序(工作流程)
1、政务中心预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现场调研:窗口通知职能股室,股长安排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
3、职能股室初审,全面审查多项规划要求,复核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查核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核查建设项目选址附近有无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河港岸线、高压输电线走廊、绿地控制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机场、收发电讯地区净空要求、水源保护区、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要求,如有,应在地形图上正确划出控制线。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4、集体会审,由分管副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及相关人员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窗口正式受理:根据会审意见窗口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准备相关材料并正式组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6、上报审批:由职能股室核查并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需上报县政府审批的项目经局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7、组织听证,审查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则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在红线图上按审核结论划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
9、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后公示。
10、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七、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法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如属工业项目和其它对周围环境有要求的项目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加送下列资料:
(1)有关生产工艺的基本情况,对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水、电、路、通讯)的基本要求;
(2)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资料;
(4)其它特殊要求。
6、使用原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需附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7、新征建设用地需国土部门土地利用审核意见;
8、必要时提供环保、人防、绿化、河道、消防、文物保护、供水、供电、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或协议书;
9、最新实测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附电子版)2份;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规划设计条件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相关规范。
二、审批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规范。
三、审批对象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
2、国有土地需要进行出让、转让的;
3、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
四、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国土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提交材料,规划受理,职能股室工作人员核定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报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需上规划联审会的设计条件经局长审核后上联审会审议。
五、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国土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书面申请或公函;拟出让用地范围;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2份;原有建设用地需提供原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界址点成果表。
2、其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要求内容基本准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宗地界址点成果表(,附电子版)2套;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审批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批对象
(一)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管理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
(二)在规划区内,凡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县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县规划管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以房屋产权转移、企事业单位改制及公开拍卖破产清产核算、法院拍卖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且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转移前的土地使用性质。
上述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项目办理规划手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因项目建设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须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到县规划管理局提出改变用地性质申请,县规划管理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及用地红线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意见、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2、建设项目性质与取得的土地使用性质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权属证明,直接向县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条件,县规划管理局按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四)补办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县规划管理局依据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罚后出具规划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计划部门批准文件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审批范围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六、审批程序(工作流程)
1、预受理:申请人到政务中心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现场调研:窗口通知职能股室,股长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
3、职能股室初审:核定用地面积和界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集体会审:由分管副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窗口正式受理:根据会审意见窗口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准备有关材料正式组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6、上报审批:由职能股室核查并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报县政府审批。
7、发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归档: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七、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2)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实测的1:500或1:1000地形图、界址点成果表及规划用图(附电子版)1套;
(3)如属迁建单位,应详细填明原址地点,土地、房屋面积并附图;
4、以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以下资料:
(1)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附电子版)3套;
(3)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二、审批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规范。
三、审批对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审批范围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六、审批程序(工作流程)
1、预受理:申请人向政务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现场调研:窗口通知职能股室,股长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勘查重点:
(1)、地形图是否现势;
(2)、项目所处的区位及周边现状环境,考虑规划建设对周边建筑、用地性质、环境等将产生的影响等;
(3)、建设有地的情况:场地标高、现状及“六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保紫线、高压黑线、基础设施黄线)状况,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情况;
(4)、现状拆迁情况。
3、根据调研情况,股室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需上规划联审会的项目上联审会审议。
4、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方案初审:股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相关规范审查上报方案,审查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日照间距和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立面造型、色彩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2)集体会审:股室初审后,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依据现场调研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方案进行进行会审,并报局长审定;
(3)需上规划委员会或规划联审会的建设项目经规划管理局审核后上规委会或联审会审定;
(4)下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窗口正式组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6、上报审批
由职能股室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需上报县政府的项目经局长审定后报政府审批)。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7、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进行地形图定位作业,进行施工现场预放线作业并实地核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公示时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截止。
10、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动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责令停工待处。同时,将批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1、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七、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应交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法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计划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7、涉及到教育、人防、消防、环保、电力、电讯、燃气、供热、河道、给排水、物业管理、综合开发、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项目,需出具有关审批意见或协议。
8、相关图纸
(1)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
(2)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在地形图上绘制的带有宗地界线的总平面布置图(蓝图)
(4)建筑工程方案图(蓝图,平、立、剖面图纸);
(5)日照分析图(蓝图);
(6)彩色透视效果图;
(7)管线综合图(蓝图);
(8)竖向图(蓝图);
(9)坐标放线图(蓝图)。
以上图纸均需4套装订成册,并制作成A4规格,附电子版光盘一张。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二、审批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规范。
三、申报材料
1、临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现势地形图三份(附电子版);
3、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附图)或与土地权属单位的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五、审批程序(工作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3、职能股室初审
具体工作人员审核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
4、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9、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等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审批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规范。
三、申报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出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临时用地合同,并附当地乡镇政府关于临时用地的意见;
??? 4、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3份(附电子光盘);
5、建设工程施工图三份(附电子光盘);
6、城市主干道两侧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审批,确需审批的,还需提供拟建建筑的彩色立面效果图;
7、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
8、临时建筑拆除保证书;
9、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图纸或文件等。
四、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五、审批程序(工作流程)
1、预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
2、现场调研
职能股室人员负责现场调研,调研重点:
a、地形图是否现势。
b、项目所处的区位及周边现状环境,考虑规划建设对周边建筑、用地性质、环境等将产生的影响等。
c、建设用地的情况:场地标高、现状及“六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保紫线、高压黑线、基础设施黄线)状况,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情况。
d、现状拆迁情况
3、股室初审
根据调研情况,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4、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经会审同意批准建设的,通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
6、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将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由职能处室组卷审查,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7、组织听证
审查该临时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进行地形图定位作业,进行施工现场预放线作业并实地核对,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公示时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截止。
10、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是否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动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责令停工待处。同时,将批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1、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